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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资本市场维权机制日益完善

2021-02-26| 发布者: 宁海百科网| 查看: 135| 评论: 1|文章来源: 互联网

摘要: 日前,最高法公布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划定》(下称《划定》),并于2020年7月31日施行。本年3月1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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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日前,最高法公布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划定》(下称《划定》),并于2020年7月31日施行。本年3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版证券法建立了证券团体诉讼制度,但如何操作,诉讼代表人如何推选等,并没有实行细则出台。随着《划定》的公布,证券团体诉讼机制开始步入实操阶段。

  长期以来,资本市场投资者维权问题是一大短板。只管羁系部门对于投资者掩护事情非常器重,但由于制度建设存在缺陷,市场羁系者也经常有心无力。投资者掩护事情不到位,每每导致投资者对于市场失去信心,进而会影响资本市场的康健发展与长治久安。

  资本市场维权短板主要体现在多个方面:好比维权难与维显贵的问题,中小投资者由于较为分散,难以形成协力与凝聚力,在制度建设不完善的配景下,投资者维权经常会遭遇立案难、诉讼难、开庭难、执行难等难题。而且,不仅维权成本高,历程也冗长,对于金额较小的投资者而言,无奈只能放弃维权;再如维权历程中的落实问题,纵然是非常有保障的维权案例,也会出现许多投资者没有参与维权的一幕,好比像欣泰电气敲诈刊行案,纵然有保荐机构的“先行赔付”,仍然有为数不少的投资者没有发起维权;也有诸如投资者维权金额打折,而维权投资者又不得不接受的征象。

  对投资者掩护不力,无异于对违规违法举动的放纵。事实上,这统统的背后,违规成本低的毛病难辞其咎。资本市场要对违法失信举动“零容忍”,不仅仅需要强化市场羁系,提高违规成本更为紧张。

  证券团体诉讼制度的建立,无疑是掩护投资者,重办违规者的紧张手段。根据《划定》,证券团体诉讼涉及的违规违法举动既包括证券市场虚伪陈述,也包括内幕买卖业务与利用市场。此前,内幕买卖业务与利用市场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,投资者并没有通畅的维权渠道,而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出台后,这一格式有望产生改变。

  由于证券团体诉讼制度推行“默示加入、昭示退出”的原则,客观上也为利益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、低成本的维权方式,以往维权难、维显贵的征象将得到大幅度的缓解。而且,从外洋的案例看,团体诉讼制度将大幅提高违规成本,今后海内违规者被赔得败尽家业也并非没有可能。因此,证券团体诉讼制度既是重办违规者的利器,也是掩护中小投资者的利器。

  事实上,随着此次《划定》的公布,也表明资本市场维权机制的日趋完善。除了证券团体诉讼制度外,目前投资者的维权手段与维权方式还包括单独诉讼、配合诉讼、证券支持诉讼,以及多元调解机制。单独个体的维权可采取单独诉讼的方式,少数人的维权可采取配合诉讼的方式,多数人同一事由的维权可采取团体诉讼的方式。诉讼历程中也可引入调解机制,调解机制可制止诉讼时间长的毛病,也可进一步降低维权成本。别的,对于损害上市公司利益,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规举动,投资者还可运用股东代表诉讼的手段维护上市公司与自身的权益。(作者系财经专栏作家、独立撰稿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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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文章来源:国际金融报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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